第四条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”。
考生所报考专业属当地省(市、自治区)统考专业范围内的,考生须参加当地省(市、自治区)统考。
没有对舞蹈学招生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省(市、自治区),学院将在招生的省(市、自治区)自行组织专业考试。专业考试科目为:面试(目测外形、语言表达〈自我介绍〉)、基本功测试(柔韧度、旋转等技巧展示)、艺术素质(即兴表演)、艺术表现力(自备舞蹈片段或组合,风格不限,可侧重自报专业,自备CD伴奏带),成绩满分均为100分。
第五条 2010年艺术类招生本科专业有:艺术设计、舞蹈学(国际标准舞方向)、舞蹈学(舞蹈表演方向);专科专业有:装潢艺术设计、装饰艺术设计、视觉传达艺术设计。具体分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计划以当地省(市、自治区)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。
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:专业考试成绩合格,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,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,从高分到低分,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
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语种不限。由于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《大学英语》,因此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。
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,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联下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;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、色弱考生。
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,不缴纳学费等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。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类本科15000元/年,艺术类专科12000元/年。
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,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,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。
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,准予毕业,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、网上电子注册、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,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,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